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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5-09-08 16: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beat365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校工会、教职工社团及各分工会(以下简称“各分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纪守法原则。校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 经费独立原则。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 预算管理原则。校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 服务职工原则。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 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要求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 民主管理原则。校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 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会员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十元部分不计算缴纳会费。)的5‰向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 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 行政补助收入:学校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

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若学校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时,应加强与校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校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会费收入全额下划各分会支出。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 职工教育支出。用于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优秀学员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1.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资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

2.聘请教师酬金,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7〕16 号)和《关于省机关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陕财办行〔2018〕2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 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和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购买参赛者人身意外保险,也可用于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支出。

1.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文体活动要制定方案,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单项奖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次(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团体奖项一等奖不超过300元/人,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最高限额100元/人次。

2.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和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按上级工会要求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次(含服装、鞋帽、配饰等),每年最多购置一次,也可根据活动需要第一年不使用,第二年集中一次按不超过1500元/人次使用。

3.校工会开展各项文体比赛,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主持人、编导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最高不超过 500 元/人天,聘请其他工作人员的,最高不超过 200 元/人天。举办文体活动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4.校工会组织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5.对确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每人50元/餐,一天不超过两餐。

6.根据具体活动项目情况,可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购买与举办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7.校工会每年可按照人均年度不超过1000元标准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不得以商业预付卡的形式购买健身服务),但校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由校工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经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 宣传活动支出。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校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确需聘请评委、主持人、编导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支出劳务费标准。

(四) 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校工会用于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1.校工会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主要面向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职工;疗休养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模疗休养基地和各级工会疗养院开展疗养活动,范围以省内为主;时间不超过5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每年组织疗休养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会员人数的五分之一,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5%;标准不超过500元/人天,交通费用按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2.疗休养活动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及相关讲座等形式组织开展,可安排参观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组织工会业务相关的活动等,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和提升职工素质紧密结合起来,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严禁以疗休养的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

(五) 会员活动支出。校工会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1.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明星演唱会、竞技类商业性体育比赛除外)、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秋)游等活动时由会费列支,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2.组织春/秋游活动时,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3.逢年过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校工会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1)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 2200 元。

(2) 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脱贫地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生产、销售的消费帮扶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15%以上。

(3) 慰问品发放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4)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或在中国职工生日慰问平台等相关网络平台购买慰问品(券)等。

(5)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不超过800 元的慰问品。

(6)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探望慰问可给予不超过5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患重大疾病职工,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助保障得到帮助。

(7) 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8)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果品鲜花等,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

1000元的纪念品。

(六) 其他活动支出。校工会组织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慰问支出,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慰问品标准不得超过100元/人,不允许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校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校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  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1. 校工会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单项奖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团体奖人均不超过500元。同时,可向未获得奖励的参赛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人次的纪念品。

2. 在开展上述活动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非本校人员)作为评委,高级职称人员评审费不超过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1500元/人天。

(二) 职工创新活动支出。校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 建家活动支出。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之友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的支出。

(四) 职工书屋活动支出。校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 其他服务支出。校工会组织和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 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 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在遇极端恶劣天气时,校工会可向全体在职会员发放防护品,每年不超过150元/人。用于特殊岗位或被上一级工会组织认定从事高危工作的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三) 法律援助费。用于向职工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 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发生的支出。

1.校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关于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并根据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整合资源的措施要求,指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现帮扶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

2.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后,可给予一次性的救助慰问金。

(五) 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向职工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的支出。开支标准为不超过200元/人次(该标准随上级工会年度有关专项工作通知文件之规定而调整)。

(六) 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 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所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7〕16 号)和《关于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陕财办行〔2018〕2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4〕6 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通知》(陕财办行〔2016〕93 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 专项业务费。校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女职工等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 其他业务支出。校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工会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的支出等。

1.兼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财务人员)发放补贴,党政、群团机关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兼职工会干部标准:工会主席、副主席每人不超过300元/月,工会委员、财务人员每人不超过200元/月。

工会可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适当补贴。

⒉表彰奖励: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次(每年不超过一次),奖励范围由校工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方案,向校党委报备后执行。

⒊用于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及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

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事项的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用于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如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汇兑损益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发》的有关规定,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如学校提供的物质条件不足以保障校工会开展工作,并在校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可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工会主席对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实际,校工会不设备独立会计机构,工会财务由校财务部门管理,财务部门应有相对固定的会计人员负责工会经费收支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七条 校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需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需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由校工会委员会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审批;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九条 校工会应依法依规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条 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

(一)工会经费收支及财务管理实行“分级授权,专人审批”审批制度。

1.按照工会年度预算,在校工会经费中报销的各类支出,年初预算列入项目审批权限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项目负责人(校工会副主席、女工委员会主任、分会主席、社团负责人等)审批后报销;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还需报校工会副主席审批,财务处长签字报销; 10万元以上,还需报工会主席审批。年初预算未安排项目按追加预算程序立项,1万元以下(含1万元)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工会副主席报审批,工会主席审定。1万元以上项目集体研究立项。报销时持批准立项依据按审批权限审批。

2.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校工会主席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 本细则规定标准均为上限标准。学校工会可根据当年工会收支情况下调预算标准,对于本细则中开支标准设定为“区间数额”或表述为“适当的”支出事项,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同类事项的不同状况等客观实际,由校工会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确定最终执行数额。

(三) 工会举办的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若品名太多发票未列明时需提供明细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接待函和消费清单。

对处于特殊状况的对象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签领单可由慰问人员二人以上共同代签。

(四) 会举办活动不可违返规定发放津、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获奖人员再发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和春(秋)游的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

(五) 为促进和提升工会活动效果,校工会鼓励所属分

会结合所在部门实际,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并按照会员规模、活动项目计划和相应的费用定额,适时向各分会下达活动经费预算额度;经费预算额度,实行年度归零制度。

(六) 校工会支持鼓励所属教职工协会(社团)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职工文体活动,根据各协会活动项目内容、规模、活动频次以及以往实践等具体情况,每年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用于各协会开展活动所需耗材或交通费用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0000元/年,凭有效票据报账。校工会委托社团代表学校与外界交流、开展全校性比赛或大型活动,经费由校工会承担,不占用社团补助经费,按文体活动支出相关规定执行。

(七) 工会分会及教职工协会(社团)使用工会经费开展的活动,由分会、协会向校工会呈报书面《活动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复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证明资料,到校工会办理财务报账审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表彰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支出范围,不得由工会经费列支。

(一) 受学校行政委托,校工会可以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

(二)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费从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八不准”,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

(三)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六)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22年4月1日印发的《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beat365党发〔202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工会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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